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

個人資料保護法研習摘要

2010/8/12 Tahwa
講師:簡榮宗
台灣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大部分參考1995 EU的資料保護指令

美國是判例法,EU的國家不部分為成文法,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
個資法的兩個issue
消極法: 不要干擾我
積極法: 個人資訊的掌握
刑法306條規範: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,或是受退去要求而不退去,就構成刑法306條的犯罪行為
個資法在84年就有了,但是名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,今年修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
一般法律總統公布後三天就實行,但是個資法明年6月實行,主要是用來進行宣導,在這段期間仍然使用舊法
個資法第六條: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,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,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,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只要雙方同意,電子文件具有書面的效力,但是法務部的態度認為電子文件不可以合約不可以單方更改,但是網站在實務上有困難,所以網站的契約中都會有本網站可以刊方更改條約的權利
"前立委趙永清岳母蔡隨昨天買菜時,在台北市馬路中央遭到砂石車輾死仰躺在斑馬線上;司機徐春宏供稱,他等交通號誌紅燈轉為綠燈後才起步,覺得左後輪有東西滾動,因路人拍喊,停車查看才知道輾到老婦人。警方偵訊後已將徐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偵辦。"(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2/5680581.shtml)依據講師的轉述,後來獲得不起訴的判決,因為在聯結車駕駛座的位置無法察覺老婦人的存在。這個例子引發一個想法:可否將現在逐漸普遍裝在車上的車側異物偵測機制,裝在這類型聯結車上,以避免這類型遺憾的事情再次發生。
各國法律大多為域(領域)內效力,但是個資法則是可以跨越領域之外;亦即具有域外效力
個人資料蒐集只有媒體除外
個資法第十二條規定;將來任何洩露資料的機關或廠商都要通知當事人
教育部:桌面清空政策
個資法為二罰制,代表人跟實際資料保管人都要受罰
個資法最高刑期為5年,最高罰鍰提高到2億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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